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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“两类公司”授权体系四点建议 (摘自《国资小薰》微信公众号,编者有删节)

来源:admin 时间:2021/5/10 9:53:05

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、运营公司(“两类公司”),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主体,正式是推进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。目前,国资委已分3批在21家企业开展“两类公司”试点,各地已改组组建“两类公司”107家,在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、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。

一、明确“谁来授、授给谁”,确定“两类公司”自身的权利边界。基于“两类公司”试点企业的功能定位,中央和各地方政府对于改组组建的“两类公司”试点企业,均明确提出要赋予企业更多经营自主权。这些授权来自于哪里?需要明确授权来源的上级主体。

二、确保“授得准”,明确授权的形式和具体内容。目前看来,授权主要存在五种形式:政府层面上,采用取消国资监管事项、权限下放的两种形式,授权相对较为彻底;而国资委层面则存在直接授权、负面清单、一企一策等三种授权形式,授权较为具体。

三、确保“接得住”,有效承接上级授权。首先是要明确直接授权的内容,以这些内容为重点开展工作。其次是要有效梳理归纳各级国资委在各个重点领域的负面清单,明确红线,并在红线以上积极开展探索,激发活力。

四、确保“行得稳”,科学建设对子公司的授权放权体系。要对下属企业行权能力评估,分类授权。要避免所授权限、工作开展节奏和下属企业体量、能力不匹配,避免“一放就乱”。建立授权动态调整机制;有效监管,建立风险管控机制。